两部委发文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利好分布式.DG
中药养生 2021年04月02日 浏览:4 次
7月24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促进并规范微电健康发展,引导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推进并型微电建设试行办法》(下称《办法》)。
所谓微电,顾名思义,指的是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通常分独立型和并型两种类型。
独立型微电可单独建设、独立运行,与外部电不相连接,独立保证微电内发供电的平衡稳定,为内负荷稳定供电。并型微电则通常与外部电联运行,在外部电故障或需要时与外断开单独运行,通过综合控制内分布式电源与储能系统,维持所有或部分重要用电负荷的供电。
能推则推《办法》仅适用于并型微电的管理,同时明确了微电的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一般在 5千伏及以下,系统容量(最大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大于20兆瓦。
《办法》突出了对电源清洁性的要求,规定微电的电源以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或以天然气多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鼓励采用燃料电池等新型清洁技术(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在50%以上,或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
自治性上,微电内部须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行的控制系统,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2小时),微电与外部电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此外,微电与外部电的交换功率和交换时段具有可控性,可与并入电实现备用、调峰、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
《办法》称,微电源--荷一体化运营,具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微电项目在规划建设中应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微电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电企业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投资运营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
针对上述规定,有电力行业业内人士点评称,这对于有意运营微电的主体而言,既有好消息又有坏消息。好消息是微电由一个主体统一运营,不必将电源、配分开,不因“厂不分”而被限制。坏消息则是电企业也可以参与微电——这是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
市场交易环节,《办法》鼓励微电内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也就是说,微电综合利用多种能源,运营主体不仅仅可以经营“电”。
《办法》亦提出了对并型微电的政策支持。微电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微电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鼓励微电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等等。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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