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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履职

中药养生  2020年06月20日  浏览:2 次

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履职?

周长军 《解释》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解决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对环境恶性犯罪适用不明确、犯罪行为定性不清晰、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难以准确及时判断环境事件性质等不易操作的各种问题。 《解释》的发布实施,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如何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在移送之前,要做好哪些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如何做好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这都需要环保部门逐步完善并加以规范,形成行之有效调查、配合、移送的管理制度。 笔者联系工作实际,结合《解释》,就环保部门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移送前期,如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要做好哪些具体调查、取证工作,谈谈自身的理解与建议。 1、做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调查 《解释》第一条的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四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五项,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规定,属有行为即入罪情形,只要当事人存在上述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迫于发卖业绩和资金周转的压力,环保部门应作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对待。 对有行为即入罪情形的环境污染犯罪,环保部门要着重做好当事人的行为调查,主要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当事人、有毒有害物质、具体地点与时间,要取得当事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证据。针对第五项规定,环保部门还须提供行为人在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档案证据材料。 2、做好数量统计与环境监测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属达到数量即入罪情形。对此,环保部门应着重做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的数量统计和环境监测工作。 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统计,可以通过运输车辆载重量来计算。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权、当场扣押权,在调查过程中应申请公安部门配合调查取证;环境监测数据是认定违规排放行为的第一手证据,对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环保部门应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如遇到无监测能力情形的,应及时申请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另外,所有监测数据,必须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3、做好从重从轻情节调查 《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环保部门在前期的案件调查中,对当事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要做好从重情节调查,收集从重情节证据。对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环保部门也要及时取得证据,在案件移送材料中加以说明。 4、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结果认定 《解释》中的一些条款,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如第一条第六项,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规定,需要水利部门配合,出具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证据;第七项,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第八项,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规定,需要农林部门配合,出具农田、树木破坏程度证据;第十一项,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第十二项,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十三项,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规定,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出具医疗证据。 另外,第九项,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2011年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办法(第Ⅰ版)》,做好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和污染修复费用的计算,提供准确的公私财产损失金额。 环保部门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工作中,在做好与公安部门配合的同时,还要做好与水利、农林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履行统一监管职责。 5、规范移送案件及证据 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联动机制,建立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移送机制。要依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北京保利:商业地产迈入专业化全链条服务阶段,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6、做好案件事后处理工作 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不审理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如《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如出现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的,环保部门不但要给予行政处罚,而且要追缴超标排污费。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境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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