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新闻

土地管理法修改预备时美食

中医新闻  2021年01月01日  浏览:1 次

核心提示:“一部法律要提上修改议事日程非常难,如果提上了修改日程,又只是修改一小点,就太浪费了。”201 年7月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针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表示。

一部法律要提上修改议事日程非常难,如果提上了修改日程,又只是修改一小点,就太浪费了。 201 年7月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针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表示。

就在2012年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但并未进行表决。

据报道,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仅涉及 征地补偿的有关条款,不涉及其他内容 。然而,参与立法各方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设定、法律修改路径等存在不同意见,难以达成共识。

导致的结果是,历时4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自2012年底一审后,至今未能进入二审。

201 年11月18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张红宇对此表示,当前的《土地管理法》的表述和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目标有所矛盾,比如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都是不可以抵押的。

如何在保证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 的前提下,将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和目前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相协调?《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草案是否要重新起草?这一切的后续至今悬而未决。

然而不管政策的决定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趋向如何,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保证农民的权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

发展与立法的矛盾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经过三次修订的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都有明确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表明了我国现行土地的二元体制。

然而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逐渐凸显。

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城市的扩张和农村的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加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补偿,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仅有原则性的相关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25条、26条中可找到比照性质补偿规定,如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元钱,老百姓肯定有意见。

对此,一系列的规定也陆续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至少下发了11次与征地管理相关的通知。

据国土资源部站公布消息,201 年5月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沈岿认为: 实际上这种表态没有意义,法律不出台,征收条例也出不来。

修法和现实的冲突

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至今经过了三次修订。

这三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都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仅是对土地使用、征用、补偿进行了相应的改动。

如1988年第一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删除了 禁止出租土地 的内容,并增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等内容。

第二次修订是1998年,针对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的转变,并没有针对个别条款修改。

第三次修订是2004年,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一是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 征用 修改为 征收 。

甚至包括当前已经审议过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也仅对 征地补偿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在内的十余位专家表示,受理论与立法实践的限制,修补式立法思路不适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孙英辉说,从表面上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仅仅涉及第47条,即土地补偿制度的修改。但实际上,土地补偿制度的修改不仅仅涉及补偿标准、补偿范围以及程序的调整,还与整个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紧密联系,比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问题。

但许多学者及业内专家对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并不满意,认为草案不仅未动征地基本制度,而且关于征地补偿条款的规定也不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从农民手里把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条件、补偿标准,都应当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更严格。

沈岿认为,按照目前的法律,农村土地无法形成流转的市场,这就没有合理的市场价,所以补偿标准不好确定。其次,按照宪法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现在征地既有公共利益又有商业利益,一些为商业利益的征地更是侵害了农民权益。

而且三中全会中最新的规定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具有环保、耐洗、柔软、防水的优点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是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 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都是不可以抵押的 相冲突。

确权的根本与修法的趋向

12月6日,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是不能突破的: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村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农业部部长 表示,要正确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内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不可误以为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但实际上,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土地管理法》全面修改的消息已不断出现,国土部有关负责人已透露该部在部署《土地管理法》全面修改的准备:一是全面加强土地权利体系研究,包括如何扩大集体土地权能,完善土地权利体系,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期和续期制度等等;二是加紧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三是要继续深入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并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协调;四是要更加突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研究。

姜明安教授称,《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只是补偿的问题,未来还要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的问题。

姜明安认为,目前,大量的土地搞开发,有的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据现在的《土地管理法》,所有的土地都必须征收。他称,未来土地流转应该是两个途径,其中20% 0%的搞征当出现胃肠道不适的时候收,如地铁、高速公路建设等;70% 80%应该是市场交易,比如用于商业住宅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

沈岿也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一定要配套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不是国土部一家就能改革的。

此外,姜明安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均提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应首先规定好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的权利,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 明确农民如何集体所有土地 非常重要。

合肥子宫内膜炎治疗哪家好
济南妇科习惯性流产
绍兴白癜风医院收费高吗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