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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扒车被碾死亡由谁担责等则了

中药常识  2022年02月21日  浏览:7 次

核心提示:单某父母要求夏某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同志:

夏某驾驶敞篷吉普车行驶至路口时,一些放学回家的学生扒上了该车,学生单某在扒车过程中不慎摔下,被吉普车碾轧致死。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夏某无。夏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夏某为该车所有人。单某父母要求夏某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请问,单某父母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广西 韩琪

韩琪读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夏某驾驶敞篷吉普车与单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单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后,再按照事故比例承担赔偿。因此,夏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单某父母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托运货物不翼而飞由谁担责?

同志:

费某与建安货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货运公司将5件笔记本电脑运往外省。笔记本电脑交付货运公司后,费某因联系不上购买方,察觉购买人有疑,便通知货运公司不要放货,并将托运的该批笔记本电脑返还本人,货运公司告知其会将电脑返还发货地。但当费某去提货时,发现根本不是原来那批货。货运公司称货物已在外省被别人提走。由于货运公司擅自将其货物发放给其他人,费某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其笔记本电脑的货款两万元。货运公司认为,费某并未声明托运货物为贵重物品,也没有缴纳保价费,不同意赔偿。请问,费某货物损失由谁承担赔偿?

黑龙江 陈立辉

临近春节 陈立辉读者:

费某与建安货运公司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而承运的货物已经丢失,建安货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货物托运人是否上保险及保价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货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对收货人身份进行有效核实,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也未按照费某的指示停止放货,从而导致货物被他人领走,对货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建安货运公司应赔偿由此给费某造成的损失。

年满十八周岁索要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

同志:

贾某为在校大学生,现年21周岁,身体健康。其父母已经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贾某随母亲共同生活,贾某读高中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由父母两人共同承担。贾某进入大学后,由于学习、生活费用巨大,单靠其母的收入难以维持,贾某便向其父亲讨要教育费和生活费。请问,贾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贵州 薛明燕

薛明燕读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贾某在大学就读,身体健康,且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用。因此,贾某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装了房门未按时收到货款可否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同志:

金某因建房需安装房门,向张某订购了一批房门。张某为金某安装房门完毕后,经双方结算,金某应向张某支付货款4万元,并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金某分期给付张某1万元后,认为张某所销售的房门质量存在问题,且安装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鉴于金某明确表示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张某认为双方的购货协议无效。请问,张某能否主张确认双方订立的购门协议无效?

福建 张媛媛

张媛媛读者: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主要有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与金某之间就购买房门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张某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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